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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大学资质及相关证明(中德文) 

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基金会章程

20021217

  根据2002624始实行的《下萨克森州高校法》(NHG)第55章第11346条;第2章第1条以及第3610章中对下萨克森州以高校为基础基金会的组建及融资问题的相关规章于20021211作出如下规定:

1.组建和章程

  1)依据《公众法》的相关规定下萨克森州(以下简称“州”)在奥斯纳布吕克建立独立法人基金会,并将其命名为“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2)该基金会遵守附件1中所规定的章程。

2.基金会的宗旨

  1)该基金会对作为载体的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以下简称“应用科学大学”)履行义务。

  2)基金会作为《公共法》中的法人,维持和促进应用科学大学的发展;并致力于通过自负责任的操作和对所受委托资产的有效投入,实现应用科学大学科研、教学以及进修力量的提高。

  3)基金会可以在与本基金会运营宗旨相符的前提下:

  (1)接管其他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会的信托责任;

  (2)参与管理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

  4)在与宗旨相符的情况下基金会可以根据《私法》的规定组建或参股企业。

3.基金会的资产

  1)在附件2中提及的固定资产无偿地转为基金会所有,资产附带的负债一并划归基金会。

  2)根据《下州高校法》(NHG)第56章第5段的规定,划归基金会的资产将根据已批准的应用科学大学的年终结算按惯例予以确定。

  3)应用科学大学对州或其他第三者的债权、债务以及权益一并划归基金会。

  4)基金会有责任代替州政府对第三者负以下连带责任,包括:

  (1)基金会自有资产运营亏损产生的连带责任,划归基金会名下的资产至今运营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2)州以应用科技大学名义承担的、现已划归基金会的连带责任。

根据《回归法》第4章第4段或根据《下州政府与下州、不莱梅联合劳务工会以及马尔堡联盟下州区关于组建高校基金会的协定》的第1章第2点第1段第2行的规定代替州向没有划归基金会的员工支付工资。

  5)根据《下州高校法》(NHG)第56章第3段第1条第2点和第3点以及该法第563段第1条第1点对财政援助的规定,基金会的收入允许不予作价。该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基金会基于应用科学大学开展的学术及艺术活动或占用应用科学大学的人力、物力以及设备通过第三者取得的收入。

4.工作和教育关系以及就业保障

  1)基金会将取代下州在工作和教育合同中的地位,其中包括州与学生等在应用科技大学工作或接受教育的个体签订的协议。基金会有义务根据第1条的规定继续聘用划归的工作人员。本义务亦对适用于《回归法》第四段或《下州政府与下州、不莱梅联合劳务工会以及马尔堡联盟下州区关于组建高校基金会的协定》的第1章第2点第1段第2条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有效。就此基金会享有雇主领导权。基金会须根据第1条的规定在过渡期对各员工作出书面通知并承认州订立的劳动和劳资规定。

  2)州与工作及培训人员订立的劳资协议同样适用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下州高校法》第58章第4段第1条)

  基金会对以下两点负有义务:

  (1)参与州领导下的、作为全德雇主联盟成员之一的下州雇主联盟。

  (2)保障老年和残疾员工的权益并切实遵守联邦照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及州对此作出的相关规定。(《下州高校法》第58章第4段第2条)

  3)对划归的员工基金会受《下州政府与上级工会关于政府现代化的联合声明》

及“根据NPersVG法第81章制订的关于政府现代化形态的协定”(2000327公布)的约束;不允许出于经营目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第1条不适用于以下员工:

  (1)在合理化保护劳资协定的意义内不接受能胜任的替补工作岗位或短期工作的岗位。

  (2)不接受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

  (3)不接受国家管理部门提供的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

根据第一段的教育涉及相应的附加规定,只要不产生相应的规定或附加规定,就取消这种教育。

  4)根据第一章的第一段,根据这些劳资关系不会中断的员工的要求,他们重新

被国家接受。在可得到工资和报酬的群体基金的维护下,当这个规定或下萨克森州高校法律的保护条款以一种改变,这种方式在劳资协定法第4章第三段里不被看作有利于雇员一方规定的改变。如果基金会不能持续的履行他们的义务,使之在国家赢得的工作和劳资协议的权利上被承认,加入由国家领导的作为劳资协定联盟成员的雇主成员,这也是有效的。

  5)第一段至第四段适用于基金会中在国家建筑管理中的下萨克森州雇员。

5.公务员和公务员退休养老金

  1)在高校任职的公务员继续由基金会提供工资,基金会宣布这项规定继续对公务员有效。

  2)基金会作为公务员的最高事务局在自己的主管范围内承担任务,这些任务将通过法律规定被指派给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或联合政府。根据下萨克森州公务员法律第199章第2节基金会可以批准决定,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退休养老金法做决定是最高事务管理局的职责。

  3)对于设立新的公职或删除已有的公职基金会也有同意权。

  4)以基金会的名义国家同意。

  (1)根据公务员养老金法第2章给公务员提供报酬。

  (2)根公务员养老金法第107章给公务员提供补偿。

  (3)将实行针对离职公务员和其他职员的法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险,将通过保障协议保证这些人员在工作能力减弱后或年老去世后他们的家属得到救济。

6.对养老保险的继续保险给予报销。 

  a)   津贴

以基金会的名义,根据下萨克森州公务员法第87章第1段和相应的劳资协定条例由国家提供补助。

  b)   对损伤负责

  1)国家承担损伤报销,对于报销,基金会包含损伤补偿,承担补偿,包括人员伤亡,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尤其是由以下情况产生的风险:

  (1)对于由火灾,水灾,风暴,冰雹造成的固定和可变资产的损害。

  (2)对于由偷窃造成的流动资产的损害。

  (3)对于由企业责任引起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包括对于有毒废料的责任。

  只要基金会在对保险的订立上负有责任,第一章就无效了。

  2)每年一月基金会负责承担固定资产总值,个别情况上承担上限为10000欧元的损伤保险但决算时总额不能超过50000欧元。

  3)只要基金会同意主管高校的部门对风险责任投保,第一段就无效。

  c)   过渡条例

  1)只要基金委员会的成员被约请,专业部门召集基金委员会召开他们的第一次会议,基金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第60章第1段第2条第3点召开第一次会议,直到确定主席人选。

  2)专业部门实施委员会的任务,直到召开基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7.生效

  本规定自200311生效。

汉诺威,20021217

下萨克森州政府

加布里埃尔.奥普曼(Gabriel Oppermann
Nds. GVBl. Nr. 37/2002, 发表于20021230